為進一步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推動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工信部對《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本)》。

工信部發布鋰離子電池行業兩規范文件 今年2月15日起施行

1月25日,從工信部網站獲悉,為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發展,工信部對《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的鋰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和管理暫行辦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規范條件》指出,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已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鋰離子電池(含配套)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拆除關閉,或嚴格控制規模、逐步遷出。

《規范條件》要求,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技術水平低的鋰離子電池(含配套)項目。對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加強組織論證。

具備鋰離子電池行業相關產品的獨立生產、銷售和服務能力的企業,每年研發經費不低于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3%,鼓勵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技術中心。

附件:1.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pdf

2.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本).pdf

[責任編輯:陳語]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電池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網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涉及資本市場或上市公司內容也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電池網)”的作品,凡屬媒體采訪本網或本網協調的專家、企業家等資源的稿件,轉載目的在于傳遞行業更多的信息或觀點,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一周內進行,以便我們及時處理、刪除。電話:400-6197-660-2?郵箱:[email protected]

電池網微信
鋰電池
工信部
新能源車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