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1.表中延伸檢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7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14個)為否決項。
2.判定原則: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1項,延伸檢查結論為通過;其余情況均為不通過。
附件1-3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
1.設計開發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包括產品試制試裝能力、試驗驗證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并簡化《準入條件》“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的考核要求。
2.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條件》“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于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3.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條件》“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并能夠獨立實施。
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4.售后服務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2
新能源汽車產品授權生產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間合作開展的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行為,提高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和安全性,加強產品生產一致性管理和售后服務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授權生產”,是指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許可的整車企業(以下簡稱授權企業),授權改裝類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被授權企業),使用授權企業生產的底盤或完整車輛,改裝生產新能源汽車的行為。
授權生產的產品僅限于新能源客車和載貨類汽車。
第三條 授權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列入《公告》的整車生產企業;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的要求,具有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
第四條 被授權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列入《公告》的改裝類汽車生產企業;
(二)具有與授權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同類別(指客車、載貨類汽車)的常規汽車生產資質,且已按相應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要求通過了現場考核。
第五條 授權生產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為授權企業列入《公告》的新能源客車、載貨類汽車;
(二)被授權企業對授權企業提供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或完整車輛的改裝不能影響到底盤或完整車輛的結構、性能、配置;
(三)僅限于在準入許可的范圍內,產品應符合授權企業的產品型號、技術參數及出廠檢驗要求。
第六條 授權企業和被授權企業應簽訂授權生產合同,確定授權生產關系,明確授權生產產品類別。
被授權企業不得將授權生產事項轉授權其他企業。
第七條 授權企業應將被授權企業納入供應商管理體系,應向被授權企業提出明確的質量管理、產品檢驗要求,并指導和監督被授權企業予以落實。
第八條 授權企業應建立授權生產產品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并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對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進行記錄和存檔。
第九條 授權企業和被授權企業應對授權生產產品的產品圖紙、工藝文件等具體技術文件進行書面確認。當技術文件發生變化時,雙方應重新進行書面確認,并同步更新。
第十條 授權企業應將授權生產產品納入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并承擔產品的生產一致性責任、售后服務責任及產品質量責任。
第十一條 授權企業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授權生產備案報告(以下簡稱備案報告),備案報告應包含以下信息:
(一)被授權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
(二)授權生產的產品類別;
(三)授權生產合同;
(四)其他有關信息。
如被授權企業的名稱、生產地址、授權生產的產品類別發生變化,授權企業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更新備案。
第十二條 授權生產產品《公告》發布后,被授權企業方可從事相應產品的授權生產。
第十三條 授權企業在確定授權生產產品出廠檢驗結果符合整車出廠要求后,方可打印和配發《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嚴格做到車證相符。
第十四條 授權企業打印授權生產產品《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時,應明確標示“授權生產”,并按國家標準GB/T 21085《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有關要求在相應信息欄填寫被授權企業名稱及被授權企業生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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