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社會責任
(二十五)企業應按《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二十六)企業應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九、監督管理
(二十七)工業機器人本體生產和工業機器人集成應用企業按照本規范條件自愿申請規范公告,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范條件,組織對申請公告的工業機器人企業進行核查,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予以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發布。
(二十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申報企業材料進行審核和推薦,對已公告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業組織及相關第三方機構受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委托開展行業規范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十九)本規范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十、附則
(三十)本規范所引用的標準被重新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十一)本規范自 2016 年 xx 月 xx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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