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儲能產業正處于緩慢起步階段且存在諸多制約因素,使得儲能技術的商業化更需要獲得政府的產業政策支持和保護。政府的政策、標準和制度安排往往具有創造市場的功能,然而,一方面,中國政府究竟應該制定什么樣的政策來保護和支持儲能技術的商業化發展?另一方面,這些產業保護政策存在的時期究竟有多長?對于前者,產業政策不僅存在金融、財政、稅收、價格、土地等多種類型,而且各類政策在具體執行和操作方式上千差萬別。其中,價格政策是政府發展能源產業最常用和主要的保護政策,有比價和差價、價格補貼、議購議銷等多種價格政策執行方式,但中國經濟改革和發展30多年的歷史經驗表明,采用單一的價格保護政策不僅不能提高企業的自生能力,而且還會使企業因享受價格優惠,降低了企業研發和生產效率的激勵。因而,僅僅依靠單一的價格政策來支持和保護儲能技術產業化發展的策略并不可取,而應采用金融、財政、稅收、價格、土地等多種政策綜合協調搭配,引導儲能企業形成自生能力,激勵其挖掘儲能技術和產品的市場價值。
同時,產業保護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不是真正意義上為了長期保護某類產業,而是激勵這些產業通過開展技術研發,挖掘其產品的市場價值和獲得市場資源,以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因而,對于儲能技術產業化發展保護政策的實施時期可借鑒美國、日本、德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制定差異化、分階段的保護政策。保護時期也不宜過長,其保護政策力度也應該隨著時間推移由緊到松,由對儲能企業微觀經營機制干預和資源配置的優惠政策傾斜轉向宏觀政策環境對儲能市場的培育,如在窗口期可采取支持重點儲能項目建設、儲能容量計劃配額等制度,以制度和標準的創新創造和培育儲能市場,當儲能市場發育成熟到一定程度,政府應注重對儲能市場競爭規則的制定和完善,逐步放開對儲能產業的計劃控制和保護。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經濟學博士后,湖南大學經濟學博士、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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