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大力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有利于解決電動汽車充電難題,是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重要保障,對于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實現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國辦發〔2015〕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大力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有利于解決電動汽車充電難題,是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重要保障,對于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實現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推動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仍存在認識不統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協調推進難度大、標準規范不健全等問題。為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戰略取向,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強統籌規劃,統一標準規范,完善扶持政策,創新發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場服務和應用環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增加公共產品有效投資,提高公共服務水平,促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電力消費,方便群眾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加強充電基礎設施發展頂層設計,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濟、經濟合理”的要求,根據各地發展實際,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整體規劃,加大公共資源整合力度,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同步建設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形成較為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適度超前,有序建設。著眼于電動汽車未來發展,結合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充電需求,按照“樁站先行”的要求,根據規劃確定的規模和布局,分類有序推進建設,確保建設規模適度超前。

統一標準,通用開放。加快制修訂充換電關鍵技術標準,完善有關工程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的標準。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建設改造充電基礎設施,健全電動汽車和充電設備的產品認證與準入管理體系,促進不同充電服務平臺互聯互通,提高設施通用性和開放性。

依托市場,創新機制。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通過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價格機制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建設運營。鼓勵企業結合“互聯網+”,創新商業合作與服務模式,創造更多經濟社會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工作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滿足超過500萬輛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建立較完善的標準規范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形成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產業生態體系,在科技和商業創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充電服務企業。

二、加大建設力度

(四)加強專項規劃設計和指導。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完善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要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出租車場站等配建的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獨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形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五)建設用戶居住地充電設施。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直接辦理報裝接電手續,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向用戶適當收取費用。對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優先在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對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通過在居民區配建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六)建設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單位電動汽車配備更新計劃以及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各地可將有關單位配建充電設施情況納入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

(七)建設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對于公交、環衛、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應根據線路運營需求,優先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沿途合理建設獨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換電站。對于出租、物流、租賃、公安巡邏等非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應充分挖掘單位內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的潛力,結合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實現高效互補。

(八)建設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應從城市中心向邊緣、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逐步推進。優先在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設施,適當新建獨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充電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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