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規范條件中所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最新版本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二)本規范條件中所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最新版本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四)本規范條件自2015年12月25日起實施。《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2012年第18號公告)同時廢止。

附件2.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2015年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順利實施《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開展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規范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負責接受本地區鉛蓄電池企業提出的公告申請,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各省報送的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公告經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名單。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申請規范公告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部門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獨立的生產廠區;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

(四)所生產的鉛蓄電池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五)符合《規范條件》中的所有要求。

第五條規范公告的申請工作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申請主體。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

第六條同一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鉛蓄電池企業規范審核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1),并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分別提交本廠區或生產車間的規范公告申請。

第七條同一鉛蓄電池生產廠區內有多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鉛蓄電池企業時,所有企業必須同時提出規范公告申請,并同時進行現場審核。

第三章 申請、審核及公告程序

第八條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按自愿原則提出規范公告申請,填寫《申請書》,與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相關材料一起報送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從事商品極板生產或外購商品極板進行組裝的,還需要提供上一年度的極板銷售或采購記錄(銷售、采購記錄格式見附2、3,從事進出口貿易的需附相應進出口證明)。

第九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規范條件》,對申請規范公告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征詢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相關初審意見,并填寫在《申請書》的相應位置。

第十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經初審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申請材料和生產現場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經過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公告形式公布;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將在核實有關情況后酌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應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上個半年的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格式見附2,向境外銷售的需附相應出口證明)。

第十五條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組裝企業,應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上個半年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格式見附3,從境外采購的需附相應進口證明)。

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進入規范公告名單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填報《申請書》時有弄虛作假行為;

商品極板生產企業不及時申報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不真實或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

外購商品極板組裝鉛蓄電池的企業不及時申報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不真實或從不符合《規范條件》的極板生產企業采購商品極板;

拒絕接受抽查;

不再符合《規范條件》要求;

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第十七條從事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審核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實施。《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消費〔2012〕569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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