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出來的鉛錠則被田建國以每噸1.2萬元左右的價格進行銷售。截至案發,田建國共銷售還原鉛1000多噸,貨值近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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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干過廢品回收生意的田建國,看到別人因收購廢舊鉛酸電池冶煉鉛錠而發了橫財,也開始租賃廠房、購買設備、雇傭工人,自己干了起來。一年多的時間里,他共向浙江、湖南、河南、江蘇等地的20余人收購廢舊鉛酸電池1.35萬噸,價值過億元,共銷售非法冶煉的還原鉛1000多噸,貨值近2000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檢察院獲悉,這起被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列為2014年度第一批掛牌督辦的污染環境案件,經該院公訴后作出一審宣判,云龍區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田建國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并賠償因處理含鉛廢物產生的費用13萬余元。

  初試牛刀遭挫敗

  35歲的田建國是山東臨沂人,初中畢業后換過幾次工作,最終做起了廢品收購生意。幾年的廢品收購中,田建國發現廢舊的電動車越來越多,但正規回收電動車中廢舊鉛酸電池的渠道卻很少,幾經琢磨,他慢慢摸出了其中的道道,原來廢舊鉛酸電池大有用途。

  于是,效仿一些同行,他在老家干起了用廢舊鉛酸電池提煉鉛的生意。生意剛起步,購買來的廢舊鉛酸電池還沒來得及處理,田建國就被當地工商部門處罰了,田建國的發財夢就此打斷。但他不甘心,看到別人干這個都發財了,仍千方百計尋思著重新開業。

  2012年,在一次朋友宴會上田建國結識了同行熊中宏等人。酒過三巡,田建國就向熊中宏倒苦水,稱生意不好干。熊中宏告訴田建國,他和三個朋友在徐州市銅山區一個村的山腳下建了一個煉鉛廠,由于不懂技術,又沒有大量的流動資金,建成后廠房一直閑置著。

  畢竟因為這事被處罰過,田建國心里有點犯嘀咕。看著田建國,熊中宏早猜中了他的心思,隨即告訴他:不用擔心政府部門的檢查,他們這個廠房的土地是租厲恩國的,厲恩國在當地非常“混”得開,生產之外的事情全由他來擺平。

  一番實地考察后,雙方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約定自2012年8月起,由田建國租賃廠房煉鉛,每月租金6萬元,并由田建國自己負責生產經營,自負盈虧。

  租好廠房,建好冶煉爐,帶著從老家招來的工人,田建國躊躇滿志,準備大展身手。但由于剛入門,廢舊鉛酸電池的收購、生產出鉛錠的銷售沒有穩定渠道,再加上技術上也在摸索,冶煉爐也是土法制作,時不時需要修理,所以田建國的生意斷斷續續,比較冷淡。

  摸出門道再投資

  經過一番“外出考察”,田建國慢慢摸清了提煉鉛的要點,也通過朋友介紹收集了一些“供貨商”和“銷售商”的聯系方式,對于供貨商,不管有沒有見過面,田建國都會主動打電話自我介紹,承諾愿意以不低于甚至高于市場的價格收購廢舊鉛酸電池,一來二去,供貨商發現田建國付款非常及時,也愿意把貨供給他,甚至有浙江、湖南等地的供貨商都愿意不遠千里送貨。

  對于生產出的鉛錠,田建國也充分挖掘人脈,有了一些固定的客戶。如此一來,供貨、銷售渠道順暢了。田建國又從老家請來師傅專門指導工人提煉鉛,技術上也日益成熟。之后,田建國的生意如日中天,越做越紅火。

  看著田建國的生意這么好,厲恩國眼紅了,不甘心每月只收那點地皮租金,想從中分一杯羹。于是,給田建國建議:前面還有塊空地,我負責建廠房、提供爐子等設備,然后租給你,你還是負責生產、自負盈虧。

  一方面礙于厲恩國是地皮的提供者,田建國不想和他鬧翻,另一方面生意確實不錯,再用兩臺爐子肯定賺錢更多,田建國答應了。于是,2014年3月,田建國又擴大經營,以每月12萬元的價格租賃了厲恩國提供的兩臺爐子。

  由于爐子是簡易土法制作的,每個月都要停幾天返修,因此田建國的廠子中3個爐子輪流生產。工人們分工也很明確:安排幾個工人在臨時搭建的大棚里,用錘子把廢舊鉛酸電池砸開,取出里面的鉛芯。然后用鏟車把鉛芯運到爐子旁邊,爐子一般由4個人負責,1人負責燒火,另外3人負責用鐵锨把砸出的鉛塊混合一些鐵屑放到爐子里。等鉛水凝固后,就成了可以銷售的鉛錠。

  對于工人報酬,也非常明確:砸電池的工人,按砸出的電瓶殼的重量發工資。燒爐子提煉鉛的工人,按消耗毛料算錢,一組一天能消耗十八噸毛料。

  群眾舉報陷囹圄

  2013年10月22日,經群眾舉報,公安機關聯合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對田建國經營的煉鉛廠進行了查處,當場查獲鉛錠137塊(約160噸),電瓶拆分物162.58噸、煙道灰178.1噸、煙道石65.63噸、爐子底座87.17噸、電瓶殼16.09噸、磚渣7.28噸、酸液6.81噸、黑色廢渣72.39噸,其中酸液、黑色廢渣作為危險廢物處理。

  現場發現,煉鉛廠生產設備簡陋,生產時用來冷卻鉛錠的水直接用泵從地下抽取,冷卻后的廢水沒有經過處理直接往地面排放。焚燒電瓶鉛芯時產生的有毒氣體則直接通過煙囪排出。產生的粉塵用自制的布袋收集后一部分被放入冶煉爐中焚燒,一部分則被重新賣掉。工人既沒有經過任何技術培訓,生產時也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

  根據現場勘驗筆錄顯示,該廠未經環評審核,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無處置危險廢物的許可證照。生產過程中,不具備廢物處置條件。該廠廢墟場地中存留大量含鉛廢料,廢酸液、黑色熔煉廢渣等物質為危險廢物。

  經環保認定:該廠為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項目。生產過程中將大量含鉛廢渣露天堆放,非法煉鉛產生的廢氣直接排入大氣,廢水直接排入地下,造成嚴重環境污染。

  公安機關查明,自2012年8月至案發,田建國共向浙江、湖南、河南、江蘇等地的20余人收購廢舊鉛酸電池13500多噸,價值過億元,其中數人給田建國供貨超過千萬元。

  生產出來的鉛錠則被田建國以每噸1.2萬元左右的價格進行銷售。截至案發,田建國共銷售還原鉛1000多噸,貨值近2000萬元。

  因案情重大,該案先后被公安部、最高檢列為2014年度第一批掛牌督辦的污染環境案件。此案也是云龍區檢察院2009年以來受理的首起污染環境案。

  受理審查起訴后,云龍區檢察院認為,田建國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害物質達13500余噸,嚴重污染環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2014年8月8日,云龍區檢察院以田建國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并對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責任編輯:梁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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