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發(fā)改委發(fā)布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fā)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也發(fā)布《關于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對新能源汽車分階段給予補貼。

深圳/廣州發(fā)布新能源車地補政策 部分新能源車按國補50%

近日,深圳市發(fā)改委發(fā)布的《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nèi)依法注冊登記并符合本政策規(guī)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后,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深圳財政補貼標準按三種情況執(zhí)行。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中顯示,能獲得補貼的新能源車須為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此外,車輛在深圳市范圍內(nèi)的運營里程應當符合有關要求,累計達到2萬公里。而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yè)類專用車(含環(huán)衛(wèi)車)、民航機場場內(nèi)車輛及市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不作運營里程要求。

對于具體補貼標準,根據(jù)對“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等有關要求,擬按以下三種情況執(zhí)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政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調(diào)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相關規(guī)定補貼標準的50%執(zhí)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過渡期期間:

(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 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

(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交通運輸局批準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另行制定公布。

申請方式為,如果申請車輛購置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chǎn)企業(yè),注冊地在深圳市的,應當向注冊地所在區(qū)(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注冊地不在深圳市的,應當由其在深圳市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yè)向該企業(yè)注冊地所在區(qū)(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每個企業(yè)每年度原則上不得申請超過兩個批次。

此外,意見稿中還提到,在深圳市內(nèi)建設并符合本政策規(guī)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后,還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關于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

隨后,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fā)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也發(fā)布《關于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通知明確了2019、2020年廣州市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對新能源汽車分階段給予補貼:

一、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含),在我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取得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資金(以下統(tǒng)稱國家補貼)后,經(jīng)審核可獲得地方補貼標準為: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對續(xù)駛里程及電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3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二、2019年6月25日之后,在我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取得國家補貼后,經(jīng)審核可獲得地方補貼標準為: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純電動公交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其他類型車輛不再給予地方補貼。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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