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規范和完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維護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我部起草了《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了促進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規范和完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維護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我部起草了《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8年5月18日前反饋意見。

聯 系 人: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

電    話:010-68205072

傳    真:010-68205084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注明“規章征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4月18日

附件:1.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2.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doc

附件1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規范和完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維護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車輛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在境內使用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以下簡稱車輛產品)準入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產品,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所定義的汽車、摩托車和掛車,不包括無軌電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利用軌道行駛的車輛,以及農業、林業、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種機動機械和拖拉機。

本辦法所稱車輛生產企業,是指生產前款規定的車輛產品的企業。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許可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準入許可審查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申請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已經完成投資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手續;(三)有與從事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等;(四)有與從事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車輛產品準入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二)所生產的車輛產品能夠滿足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國家標準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實施分類準入許可管理。

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分為乘用車類、貨車類、客車類、專用車類、摩托車類、掛車類六種類別。車輛生產企業按照生產方式可以分為整車類和改裝類。

各類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審查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八條 申請辦理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書面申請,包括:申請車輛生產企業的類別、企業名稱、聯系方式等;(二)相關投資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三)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四)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及資產、主要生產設備、研發設備等;(五)企業章程、股權架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依法開展車輛產品生產的承諾書。

第九條 申請辦理車輛產品準入許可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或授權委托人簽署的車輛產品準入許可書面申請,包括:申請車輛產品的類別、企業名稱、聯系方式等(僅在首次申請車輛產品準入許可時以及企業相關信息變更時提供);(二)車輛產品簡介,包括:產品特點、技術功能、生產條件及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說明材料;(三)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和備案參數,包括:表征車輛基本特征的參數及與車輛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相關的參數和圖片等;(四)車輛產品技術資料,包括:檢驗項目統計表、樣車情況說明、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已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車輛產品零部件,其檢驗報告可由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替代);(五)其他資料,包括:產品商標注冊證明材料(僅在首次申請包含該商標的產品準入許可時提供)等。

第十條 申請人自行選擇取得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具備所檢車輛產品類別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對申請準入許可的車輛產品進行檢驗。開展整車檢驗的,應當選擇取得國家級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申請人送檢的產品應當由申請人制造,該產品相關技術參數和配置應當與申請準入許可的產品一致。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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