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自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消息顯示,為進一步完善輸配電價監管制度,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了《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四份辦法。
此次修訂,在保持政策框架和主要方法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圍繞適應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重點就促進新能源消納利用、助力能源綠色低碳轉型,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平穩和高效運行,促進電網企業提升管理效能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性安排。
一是促進新能源消納利用。通過在輸配電價中引入容量機制,明確對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等新業態實行單一容量制電價,對以輸送清潔能源電量為主的跨省跨區專項工程探索實行兩部制或單一容量制電價,降低新能源交易成本,從而促進新能源更大范圍、更高水平利用。
二是促進電力安全保供。通過完善以聯網互濟功能為主的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機制,支持電網加強互濟通道建設,增強全國電力負荷錯峰、余缺互濟和應急支援能力,促進整個電力系統安全平穩運行和效率提升。
三是促進電網企業降本增效。通過優化完善部分成本參數,推動電網企業強化內部管理。此外,根據近年來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調整情況,對有關規定作了相應修改完善,以做好政策銜接和工作協同。
其中,《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再次明確,抽水蓄能電站、新型儲能電站、電網所屬電廠成本費、獨立核算的售電公司的成本費用等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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